一、参展企业申报条件
1、上年度进出口额不超过4500万美元。
2、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、财务管理、税收管理、外汇管理、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、违规行为;
3、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,并具有实质开展国际市场拓展工作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活动;
4、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。
二、组团单位拨付申报变化
1、一个企业同一展会最多支持2个展位。
1、每一标准展位(9平方米),中、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,其他地区中小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.5万元。
2、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每个企业支持资金总额,原则上不超过中小企业参团费用的50%,对中、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支持比例不超过70%。
3、支持面向非发达地区,包括拉美、非洲、中东、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,支持比例为70%。
4、项目组织单位组织3省市及以上中小企业参加的境外展览会,参团中小企业在10家及以上。
5、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内容包括室内展位费、室外展位费、公共布展费及其他展览费用。